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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

10?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银川铭盛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金配件案

2016年1月6日,银川铭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1440套假冒“坚朗”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产品,用于其承包的断桥铝门窗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五金配件1440套,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亿微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6年2月25日,宁夏亿微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全城热销、证件齐全”的广告词,在金茂国际生活港接待中心进行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铭佳义齿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案

2016年3月18日,宁夏铭佳义齿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钛块、釉粉。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其作出没收钛块50颗、釉粉1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程温宁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16年3月30日,程温宁用非法改装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北村二队农场,利用软管连接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向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非法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其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夏振宇顺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涤用品案

2016年4月19日,宁夏振宇顺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洗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677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邱小乐(银川市兴庆区来来永和豆浆店)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案

2016年5月12日,邱小乐在其经营的豆浆店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油条,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4.35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赵洪望(银川市兴庆区洪望轮胎销售部)销售不合格轮毂产品和未经强制性认证(3C)轮胎产品案

2016年6月21日,赵洪望销售的汽车轮毂经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不合格,销售的轮胎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汽车轮毂181个,罚款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母文梅未经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16年6月27日,母文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金凤区“天下易烤休闲餐厅”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程增帅销售不合格电缆产品案

2016年8月9日,程增帅销售的电缆经监督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缆15.8千米,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公园唐企健康体验馆虚假宣传案

2016年10月12日,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公园唐企健康体验馆,在治疗仪销售活动中,宣传治疗仪功效与产品真实适用范围不一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执法典型案例怎么写?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10时,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例行公路巡查时发现351国道台小线96K+500至96K+600路段被石渣污染,车号为浙JXXXXX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调查及勘查,该行为系驾驶员郭XX为贪图省事,对所驾驶的货车装运的货物(石渣)未采取防护措施所为,造成公路(沥青)路面污染16平方米。临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郭XX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即现场驾驶员郭XX)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对现场驾驶员郭XX的《询问笔录》,以及对现场的《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事实。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规定:“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掉落的石渣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污染共计16平方米,违法程度属一般行为,且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对洒落物进行了清理。因此,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

三、典型意义

公路洒落物一直以来对行驶车辆危害较大,是公路上的“隐形杀手”。相信很多交通参与者都看到过公路上掉下的洒落物,除了常见的货物、车辆掉落的零部件,还有就是车上喝完的矿泉水等一些垃圾……

然而,往往这些驾驶人一时的疏忽,没有将货物捆绑牢固,还有就是随手将车内矿泉水瓶等一些垃圾直接丢出窗外,掉落在公路路面上,这样就给后方行驶的车辆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极大的危害,会影响车辆通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因为司机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不明物体飞至,会本能地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突然刹车、猛打方向,极易引发追尾、撞护栏,甚至造成翻车的惨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8时5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S28临海市区高速道口巡查,发现皖XXX大客车载客从温岭开往贵州,与包车牌上的信息不一致。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对该公司涉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发现:2022年1月17日8时55分,孙XX驾驶安徽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皖XXX大客车载客55人(含1名小孩)从温州途经温岭开往贵州省六盘水,车子从温州上了一部分乘客,途径温岭有一个站点,又上了一部分乘客。所持的省际包车牌为合肥市-温州市,实际行驶路线与包车牌不相符。经调查发现,安徽省XX有限公司所属的皖XXX大客车涉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认为:此类案件执法的关键主要有三点。一是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身份必须是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包车经营者,二是涉案的运输的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案中,涉案车辆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省际旅游客运。三是调查的全面性。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乘客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包车客运标志牌等证据材料,证明该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14时52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海市花北站巡查时,发现韦某某驾驶的浙J.D65XX轿车有违法嫌疑,经检查相关证件及对驾驶员韦某某和乘客询问得知:2021年4月2日14时28分左右,浙J.D65XX轿车所有人兼驾驶员韦某某通过本人手机接收滴滴平台派单,从临海市后山托运站揽客4人开往临海市花北站,当车开到临海市花北站停车下客时,被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营运证件。通过调查取证,得知浙J.D65XX轿车是韦某某于2018年9月购买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查时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韦某某自行下载软件加人滴滴平台,驾驶员承认4月2日14点52分该单运费为10.2元。乘客手机显示车费为13.96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韦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常识认为利用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车辆就是网约车,而法治观念上网约车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一是从种属关系上讲,最上位概念是汽车,受驱动力、车轮数、载重量等限制,次上位概念是出租汽车,受运营标志、车载设备、计价器、顶灯等限制,下位概念是网约车,受车辆条件、服务方式等限制,若常识概念为一大圆,则法治概念仅为其中一点,点外皆为法外。二是从约车方式上讲,自行下载出行软件只是一种单方实施行为,如果没有与获得特别许可之平台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则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产生不了法律效力,以事实行为代替法律行为,因资质缺位必将受到法律规制。三是从营运关系讲,网约车经营不仅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乘客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因其属于许可经营,与行政主体间行政法律关系尤为明显。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从事载客收费车辆既不是网约车,也不是出租车,是非营运车辆,且未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后果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2.常识认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应是平台公司,不应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而法治观念上该主体包括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一是从法律上来说,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都必须依申请获核准后方能取得,故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皆成为许可申请人主体,且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31日出台之交法函〔2017〕564号文亦明确作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立法解释。二是从法理上来说,网约车经营者平台公司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经营,加入平台公司之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与其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身份上对平台公司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既然平台公司须经许可,则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作为其职工自然应经许可方可从事平台公司业务。三是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平台公司如果是合法主体,客观行为合法,与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后者之非法责任要求由其承担明显缺乏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既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既是非营运车辆浙J.D65XX轿车所有人,也是该车驾驶员,且其与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从事载客收费行为,故其理应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成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

3.常识认为无资质网约车比正规出租车价格更低、服务更好,更加便民,更受市场欢迎肯定,存在即为合理,而法治观念上认为合理不一定合法,正规出租车出具发票确认了运输合同,车载装备保障了服务质量和视听资料证据取得,运营标志和顶灯确保群众监督下物证、人证易得,驾驶员拥有从业资格证对保证乘客生命安全更有说服力,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费缴纳避免了交通事故下对乘客二次伤害,简言之就是乘坐合法车辆生命更安全,财产更安全,权益更安全。另,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服务受市场地位左右,所以,仅从方便、便宜等眼前急切利益出发作简单价值判断意义不大且存有潜在风险。具体到本案,当事人韦某某与平台公司无劳动合同,给乘客未缴纳人身保险,加之其车辆非营运性质,运输合同成立及效力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而言,其请求侵权责任赔偿主体范围和能力明显要小于正规出租车上乘客;对韦某某自身来说,如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之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之家庭自用车不能从事营运活动,则其非法营运造成事故之损失,如伤者医疗费、修车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赔付请求,故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乘客,都是两败俱伤结局。

三、典型意义

韦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是临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建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成果之一,也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查处无资质网约车较为成熟的案例。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实现了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引导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查处目的。无资质网约车因其便民赢得了乘客广泛支持,经过对立统一辨析安全与便民分合利弊后,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网民,大多都已经明显消除了对抗抵触情绪,能理性认同无资质网约车违法性与危险性;二是体现了以案释法既是合力之流又是张力之源理念,其手段是执法者的普及宣传,其目的是取得市民理解支持。

行政法案例分析

  • 原告何某系湖南省某县村民,2000年1月3日,该县派出所以“原告何某在2000年9月30日下午三时许,在该县望月酒家酒后仔雅间致使女服务员跑出雅间诉其耍流氓并将其背心撕坏,当饭店老板秦某对其行为要求有说法时,原告何某又将其打伤逃走”的违法事实为由,对何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对此,原告不服提出复议,县公安局经复查后认为原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但情节较轻,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原告何某行政拘留的处罚期限改为10天。对此,何某仍然不服,遂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县公安局又提出,原告除具有上述流氓情节之外,还有其他违法情形,原告曾因在该县人民商场行窃而受到该商场的举报,后因情节轻微未受行政处罚。受理法院遂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新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最后依据被告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认定原告之前的盗窃行为违法,并据此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是否应该审查行政诉讼中被告提出的原告新的违法行为并依此为据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
  • 可以,我提供帮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2005年6月1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2004年9月12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准生证,统归无效….”,2005年7月1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问: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是计划生育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张某夫妇可以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罚款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是计划生育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张某夫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院。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学校没有听取该四名同学的意见。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管理机关为教育局,学校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3、抛开是否是行政案件外,单从请求事项看,个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开除的情形应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显然四名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规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法

  • 是不是在考试中作弊啊。那么不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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