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
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行政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②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资格。
③内设机构:授权才有资格。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3)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多选题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需的当事人,它包括()
- A、行政机关 B、公务员 C、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能的组织
- A、C、D,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