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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税法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同点:(1)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同点: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本题具体问的是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先排除选项C。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于法无据,可以先行排除。而选项A和B是相反的两种纳税人,其中必然有一个是不符合题意的,具体到本条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B不适用于保全措施。 做本类题目时,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应在一些并行排列的如条件、情形等的法律规定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区分,才可以记得牢固。

税款征收的措施有哪些?(不应该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吗?)请给出依据

  • a罚款,b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c阻止出境,d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 b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c阻止出境,d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税款征收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补缴和追征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三)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上述所说的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外出经营申请领购发票,有类似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强制执行措施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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